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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类情况可申请
2017-02-23 15:50:52 便民资讯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肇事机动车没有交强险……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遇到此类情况时,往往束手无策。今天起,《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也就是说,当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这三类情况时,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受害者72小时以内抢救费用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只针对下面三种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救助资金来自七种途径

  社会救助基金使得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更有保障,那么救助基金都来源于哪里? 救助基金的来源一共有七项:省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拨付的救助基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社会捐款;其他基金。

  垫付后再追偿肇事人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意味着肇事责任人可以逃脱费用支付呢?答案是否定的。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机构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要求赔偿义务人在25个工作日内偿还垫付费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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