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会馆施工改造,将训练区域挪进仓库引起会员集体投诉。
昨日,省消协通报一起涉及健身消费的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2014年4月,锦州市一家健身会馆开业,由于环境优越,吸引了很多消费者到这健身并成了会员。
今年5月31日,该会馆施工改造,健身区域暂停服务。改造完成后,会馆的无氧运动区、有氧运动区、组合器械区、自由力量训练区、跑步机区、多功能训练区等健身区域的位置都改到了会馆原仓库的位置,美食广场的排烟管道也由此经过。
多数会员认为,原来的健身区域明亮通透,但现在却油烟弥漫,甲醛味充斥,光线也不足,这样的状况侵害了自己的权益,百余名消费者向消协投诉。
经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制定了整改方案和健身馆规划图,并约定,限时整改,试用半个月,如会员满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会员延期三个月的补偿;如会员不满意,由健身馆负责退卡。
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依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六十条,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场地、环境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原来的健身场地条件也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签订合同的重要因素,而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改变了原健身场地位置,进而造成场地环境的改变,且是对消费者不利的改变,属于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