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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公车改革全面启动,分级分类进行6月底完成
2016-06-29 22:23:54 便民资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改革我市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结合锦州实际,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根据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本总体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按照属地化原则,驻锦省(中)直垂直管理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参改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涉及哪些人?

  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人员。其中,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个人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按照科级以下执行。

  涉及哪些车辆?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市直单位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超过3辆。

  取消哪些车?

  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

  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每个市直单位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超过3辆。市和县(市)区所属单位保留车辆具体数量根据各单位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分类确定保留车辆,一般不超过3辆。

  扎实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制定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市级保留比例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各地区可通过探索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等方式,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

  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行政执法用车,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需要的一线行政执法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建立跨部门行政执法用车平台,实行统一保障。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市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公务活动范围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上述区域内办理公务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派遣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考虑滨海新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允许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滨海新区以及驻滨海新区各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办理公务时使用应急公务用车,没有使用公务用车的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车票(不含出租车),但不核报出差补助。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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