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燃气、供热这些行业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关系人民根本利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部署,今年工商部门要对全国公用事业单位格式条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规范。
近日,市工商局对部分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收集了大量的合同文本,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研究工商总局发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其专家点评意见》,将一些使用率高、影响范围广的“霸王条款”向社会公布。
1.违约金是多少由“我”来定
供电合同中:“以下违约行为还应当相应计付违约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缴费的千分之三计付”。
解析:本条款对所欠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当年欠费的违约金为日2‰,一年约为72%,跨年度欠费的违约金则为日3‰,一年约为108%,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这一规定,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供水合同中:“每月6日—10日为抄表时间,每月18日—23日为交费时间,如用户不按时足额交清水费,每逾期一日加收5%违约金。”
燃气供气合同中:“乙方逾期时日不交气费,视为拒付气费。乙方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于其不缴纳气费的用户每日按照所欠气费1%收取滞纳金。”
2.不按时缴费,不“打招呼”就停供
供水合同中:“两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与此类似的条款还有: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者,自规定缴费日期后第8日开始计征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限水或停水。
专家点评意见发布后,工商部门希望有存在使用上述“霸王条款”的企事业单位能自觉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市工商局也将继续开展对公用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规范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谷一凡 记者李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