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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截止到2016年4月1日我市共有1496名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停止使用,现公告如下:
附件:2016年4月发布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名单